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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淮安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淮安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淮安市各界有影响的无党派知识分子组成的,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与全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交流和合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无党派知识分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淮安市委统战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新行政中心南楼1249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全市无党派知识分子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发挥无党派知识分子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考察,就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培训学习、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外引内联等各种活动。
   (四)密切联系全市各界党外知识分子,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建议,使联谊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无党派知识分子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无党派知识分子之家。
   (五)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统一战线各个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七)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知识界的交流合作,加深了解,增进友谊,扩大共识,促进港澳的繁荣稳定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本人自愿申请,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本会活动;
    (三)凡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各界知识分子,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备案登记表;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密切联系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了解情况,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的,会员身份自然免去。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理事候选人由市委统战部提名,采用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方能当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前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理事50—60名(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无党派人士群体中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淮安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淮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当选人得票不低于总票数的2/3方能当选。
    第二十五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会长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他情况,每一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财务等其他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到会人数须不少于会长和秘书长总数的2/3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研究本会重大问题。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无党派人士群体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淮安市委统战部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会长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及利息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合法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的业务范围和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淮安市委统战部和淮安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担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淮安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后报理事会通过,报淮安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淮安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淮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淮安市委统战部和淮安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淮安市委统战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淮安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淮安市委统战部和淮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2017年12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淮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淮安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